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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遇政务短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遭遇政务短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商平台运营企业,案由涉及诈骗导致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政务平台办理助学贷款时,接到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短信,链接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对方以核实身份为由,要求提供信用卡验证码及支付密码,后通过平台分四笔转出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受骗后立即报警,并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作为短信发送方应对诈骗损失负责,被申请人辩称短信链接系第三方伪造,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提供验证码,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政务平台办理记录、银行流水及报警回执,公司提供短信发送技术报告。经审查,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有效验证链接真实性,且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强化短信链接审核机制,用户需提高对政务信息的鉴别能力,遭遇验证码泄露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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