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加盟被骗3.5万元公司拒还
【标题】张某某加盟被骗3.5万元公司拒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加盟代理关系,因网络借贷场景中涉及虚假身份冒充客服人员,导致张某某通过QQ平台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账号,对方以'总部客服'名义承诺提供高额返利加盟方案。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办理加盟手续,后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招商资质。当要求通过平台办理退款时,对方以'需线下转账'为由诱导其脱离平台交易,最终公司失联。张某某保存了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张某某提供原始合同证明交易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QQ账号身份真实性及转账行为与诈骗的因果关系。公司虽提交所谓合作协议,但无法证明其有效性。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等欺诈行为,要求公司限期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张某某加盟费用3.5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商业合作中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要求。通过QQ等社交软件交易需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对公账户转账后仍需保留平台交易记录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