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支付保证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报名线上课程,按对方要求向其对公账户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次日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短信,要求通过境外平台转账解锁课程。张某某未核实信息即操作转账,后发现账户被冒充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该账户系他人盗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且已提供课程服务,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短信截屏及平台操作日志,公司仅提供课程协议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短信发送IP地址与公司注册地不符、转账账户未登记在案等异常情况,要求公司说明账户使用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账户安全监管义务,对冒充身份行为承担70%责任,裁决退还张某某2.4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对公账户使用监管,个人需提高对异常转账的警惕性。面对熟人身份冒充应通过多途径核实,避免点击非官方链接。跨境资金流转需特别注意账户真实性审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