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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交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婚恋交友平台用户冒充对象实施诈骗,涉及网络借贷场景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被冒充婚恋对象的李某(真实身份不明)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信任。李某伪造贷款需求,诱导张某某通过平台提供的所谓'资金托管'服务转账约3.5万元至对公账户。平台在未核实交易真实性情况下,将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后李某失联且平台无法提供相关用户信息,导致张某某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用户身份审核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平台辩称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信息公示,诈骗行为系李某个人操作,平台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发现用户实名认证存在漏洞,监控视频显示客服人员多次引导用户点击不明链接。平台提交的所谓'资金托管协议'被鉴定为格式条款,未明确告知资金流转风险。双方就平台审核义务边界及资金监管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未妥善履行用户身份核验义务,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退还约1.05万元,剩余款项由张某某自行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交易,需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真实性核验,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发现异常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通过平台私下交易。本案警示平台不能仅以格式条款规避风险,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