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货款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专员。期间,公司声称可协助修复征信,诱导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6月15日,张某某按指示向所谓'贷款专员'王某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未及时保留转账凭证,导致账户被冻结无法追查资金流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诱导其提供信息并转账;公司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转账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招聘平台聊天记录、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记录。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对'征信修复'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客户资质审核机制,员工需提高反诈意识,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