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冒充对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对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借贷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婚恋社交软件认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女子。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骗张某某操作某网贷平台账户注销流程。在取得张某某验证码后,诈骗分子通过提现转账方式骗取公司资金约3.5万元。期间曾以'先返小利'为诱饵骗取2000元保证金,后以征信违规为由要求继续转账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资金损失,要求其全额赔偿;张某某称系被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行为所致,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交易记录与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某操作流程存在异常。经电子证据鉴定,证实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实施诈骗。公司提交的内部审批记录显示张某某操作时未履行常规风控程序,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损失3.5万元,张某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3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中需严格验证对方身份信息,警惕'征信修复'等诈骗话术。建议企业完善财务审批流程,个人应提高对网络婚恋骗局的识别能力,发现异常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