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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公检法索要费用员工索赔

【标题】微信冒充公检法索要费用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网络借贷纠纷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安人员消息,称其医保报销涉及案件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款项已被转走。公司财务人员未及时察觉异常,第三方支付平台亦未配合冻结账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且已提交支付记录证明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操作异常的证据,员工出示的支付记录显示资金被转至境外账户。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有效防范冒充公检法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员工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因员工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财产安全,诈骗犯罪损失可依法追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员工遭遇类似情况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错过止付窗口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