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社保项目诈骗投资款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社保项目诈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该公司主营企业服务业务,案由涉及社保诈骗与投资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材料,称可代缴社保并承诺年化收益15%。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参与投资。后公司以'社保项目需先垫付'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发现公司已失联且资金流向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社保资质进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则称该业务属民事合同纠纷,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短信记录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公司未能出示业务真实性证据,且对资金流向解释模糊。仲裁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条款进行法律适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约3.5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5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