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婚恋平台遇诈被索要3.5万元入金
【标题】大学生婚恋平台遇诈被索要3.5万元入金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婚恋交友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对方以招聘求职场景为幌子,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诱骗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缴纳约3.5万元入金。在要求屏幕共享操作过程中,李某突然以裸聊敲诈方式索要钱财,后经监控视频查实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婚恋诈骗团伙成员。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婚恋平台推广虚假理财产品构成诈骗;被申请人称李某系自主经营活动,公司未参与且无履约能力,要求屏幕共享属于正常业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被申请人虽否认关联性,但无法解释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行为。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虚构身份、虚假承诺及诱导屏幕共享等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暴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需严格审核合作机构资质,求职者应警惕高收益陷阱,发现诈骗应及时固定微信转账记录、屏幕共享截图等电子证据。建议平台建立履约能力审查机制,防止虚假身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