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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婚恋对象骗钱被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骗钱被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岗位,面试期间结识自称投资人李某某的男子。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建立信任,诱导下载所谓'财富共享'APP进行投资。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可提供'内部交易数据'。张某某累计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固定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行为,认为张某某自愿投资不应追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公司仅提供岗位招聘信息。针对屏幕共享要求,仲裁员结合通讯记录认定存在诱导行为,但对投资性质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投资款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剩余7000元因无法证明具体用途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需警惕婚恋名义的新型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资金损失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单方面维权导致证据链断裂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