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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退休老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涉及征信修复及虚拟币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中心遇到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人员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征信修复为由,承诺通过垫付费用获取高返佣。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账至支付宝虚拟币账户,后发现无法联系李某且资金无法取出,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自主交易,且虚拟币通道属于第三方服务,不承担资金监管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现场录音及公司宣传单,发现李某使用伪造工作证并虚构征信修复项目。公司未能出示交易对手资质证明,也未就虚拟币操作提供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并主张赔偿

【分析启示】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