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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采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采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案由为诈骗。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注册企业,双方因虚假采购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商贸市场与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李某接触,对方以急需采购一批设备为由,要求通过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伪造公司文件并提供虚假合同,谎称可协助修复征信。期间通过短信多次诱导张某某点击所谓'平台信息调取'链接,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对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退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合同有效性,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且未收到款项,主张属民事欺诈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李某未出庭。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后,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未收到款项,认定存在身份冒充与虚构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3.5万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以征信修复为诱饵要求转账,线下交易应核实企业资质与合同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止付窗口。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