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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诱转账至非本人账户遭诈骗

【标题】员工被诱转账至非本人账户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员工操作金融业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提升员工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公司声称该账户为'安全账户',需完成转账流程才能办理征信修复业务。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收款账户并非公司账户,且提现受阻,遂要求终止交易并报警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操作为内部财务流程,员工自愿配合;张某某则认为公司虚构征信修复场景,诱导其转账至非本人账户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发现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未载明账户信息,且员工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公司成员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账行为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公共服务场景、诱导员工向非本人账户转账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诱导员工操作金融业务,员工应核实账户信息及业务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案,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