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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浏览商品时,发现某低价商品广告。客服声称该商品为投资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对方要求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并指示使用网贷提现后转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账户异常且无法提现,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及账户诈骗行为;平台辩称系用户自主交易,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焦点为平台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是否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账户异常截图,平台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资金快速转移特征及账户非实名使用情况,认定平台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平台退还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平台虚构投资场景骗取财物构成诈骗。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低价商品诱导。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