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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婚恋诈骗损失近3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婚恋诈骗损失近3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2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婚恋交友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经营美妆业务的李某。李某以投资开店为名,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通过伪造公司文件冒充客服人员,诱导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以财务人员身份要求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且无法联系后,向平台举报并报警,涉案账号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借款协议,且已通过短信确认转账用途,否认诈骗行为存在。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监控视频确认李某多次使用不同头像与张某某沟通,审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流向异常账户。公司提交的所谓短信证据经鉴定为篡改内容,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刻意隐瞒真实工作单位。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裁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实名认证审核,求职者应警惕以恋爱为名的诱导性投资骗局,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用人单位对员工使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工作相关行为需承担监督责任。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