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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虚假采购被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员工因虚假采购被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企业虚构采购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政府采购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的采购平台APP,以预付款名义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期间公司多次要求其配合虚假合同签署,但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关键电子证据丢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构成诈骗,公司则称该交易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提供发票。双方对微信转账凭证真实性及平台信息合法性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但无法提供完整平台交易数据。公司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申请调取第三方平台数据获拒。仲裁委认为需结合公共服务办理场景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存在虚构采购项目的主观故意,但因张某某未能及时固定电子证据,仅支持其主张的70%金额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警惕虚假平台诈骗手段,员工需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并报警。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应核实平台资质及合同真实性,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链断裂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