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员工征信修复费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员工征信修复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公司为虚构征信修复服务平台,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线下活动中,被企业主李某某以'征信修复'为名诱导。对方通过微信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要缴纳保证金,要求张某某先通过信用卡支付3000元手续费,随后又以'资金解冻'为由诱导其将2.5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公司员工发现异常后调取活动场所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等人正在向其他求职者收取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还3.5万元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认为张某某自愿签署协议且已提供个人信息,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消费凭证、活动监控视频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实地查看活动场所,确认存在线下诱导行为,结合虚拟币资金流向分析,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实施诈骗的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退还3.5万元款项,并赔偿因虚假征信修复产生的额外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报案与证据收集的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骗局,切勿轻信线下诱导。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通过虚拟币等非正规渠道支付。企业主若存在虚构平台、冒充公检法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