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贷款专员诈骗要求公司赔偿
【标题】求职者遭贷款专员诈骗要求公司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财务岗位,后因涉嫌货款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投递简历,被以'财务专员'名义联系的微信用户诱导参与'高收益低风险'的网贷项目。该用户冒充贷款专员,要求张某某提供网贷提现验证码,承诺可协助完成'脱离平台交易'的货款结算。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操作网贷提现约3.5万元后转账,发现被骗后向平台举报,但涉案账号已被封停。公司称已尽到平台审核义务,否认直接参与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招聘人员身份导致被骗,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由个人操作,且已封停涉案账号,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贷平台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平台审核记录和账号封停证明。仲裁委重点审查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公司存在招聘审核疏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约1.2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网络安全法》第41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高收益'话术;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涉及资金操作需确认对方身份真实性,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