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贷款保证金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贷款保证金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企业。本案因张某某遭遇网络诈骗引发争议,核心涉及贷款保证金纠纷及资金流向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6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虚构的贷款项目为由,谎称需缴纳征信评估保证金,诱使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通过视频通话演示虚假贷款流程,诱导张某某点击伪造的退款链接,导致资金被分拆至多个境外账户。张某某在7月察觉异常后报警,但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存在过错。双方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通话存档。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系统日志显示异常登录行为,但无法证明自身无责。张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经司法鉴定确认完整性,证实对方使用虚拟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对异常账户未作风控处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信息的过失,判决公司返还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验证对方身份真实性,第三方平台需强化账户审核机制。遭遇冒充熟人诈骗时,应立即冻结资金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