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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公司时,被自称公检法人员的骗子诱导参与贷款审批。对方谎称其网贷提现需通过特定流程验证,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调取平台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但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最终发现系诈骗团伙伪造公司名义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监管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其未参与诈骗行为,且未收到任何款项,认为员工损失系第三方犯罪造成。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平台提现受阻截图,公司仅能提供正常业务流程说明。仲裁委认为关键证据链存在断裂,但认定公司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因诈骗造成的直接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公司未尽审慎义务需担责;《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诈骗,个人需警惕公检法人员异常要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避免因操作失误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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