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对象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被仲裁
【标题】企业主冒充对象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企业主李某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引发纠纷,案由为合同诈骗及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相亲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某。李某某以'征信修复'为由推荐虚假投资理财APP,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张某某下载并注册。期间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后以'网贷提现需操作'为借口,诱骗其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APP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下架后,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并报警,公司账户随后被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婚恋关系及投资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该APP为第三方合作平台,员工自愿投资行为应自行负责,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记录显示的APP界面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下架公告,核实李某某在添加张某某微信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参与投资的知情同意文件,且其宣传的'征信修复'服务与APP实际功能存在明显矛盾。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履约能力'进行举证质证,公司提交的所谓合作方资质文件被鉴定为伪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李某某利用婚恋关系实施的虚假投资宣传构成合同诈骗,但因张某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且部分转账行为发生于工作时间外,酌情支持其主张的2.8万元本金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撤销权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关系中需警惕'投资致富'话术陷阱,建议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防范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新型诈骗。对于未签订合同的非工作时间交易,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