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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及投资老师连环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及投资老师连环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技术服务,双方因网络诈骗纠纷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为好友,对方谎称是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核查购物订单为由诱导其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李某又假扮投资导师,通过APP截图展示虚假返佣流程,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进行'资金解冻'操作,最终款项被转至第三方账户,提现功能被关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诈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协助警方冻结涉案账户,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APP操作截图,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诱导被害人转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承认曾安排李某处理客户咨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需对员工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返还全部涉案资金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诈骗需警惕'公检法'话术与投资导师话术组合骗术,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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