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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骗钱被追责

【标题】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骗钱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公司员工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部门主管李某以'贷款征信需要支付保证金'为由欺骗。李某通过伪造公检法文件,利用公司内部通讯群发送虚假短信,要求张某某向某二维码收款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公司配发的二维码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该行为属员工个人诈骗,且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损失扩大,拒绝承认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及转账凭证,李某承认伪造文件但称系个人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刑法》第266条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公司因未履行员工行为监管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遇此类要求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用人单位需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对员工异常行为及时干预。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