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遇冒充公检法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遇冒充公检法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主王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导致其向虚假平台转账3.5万元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入职第二周,企业主王某以'某市人社局'名义联系张某某,称其社保缴纳异常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处理。王某伪造公文印章,要求张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5万元,承诺事后返还。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于5月18日通过公司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直至6月3日发现王某身份造假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转账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且就公司是否需承担监管责任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伪造公文截图及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承认王某系员工但否认诈骗意图。经调查发现王某曾使用公司证件注册虚假平台账号,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招聘流程文件,公司未能完整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公司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企业主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公司承担30%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8条单位防范义务条款,认定企业主王某构成诈骗,公司因管理失职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招聘人员资质审查制度,警惕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对'安全账户'要求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内部监管,劳动者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固定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