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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3.5万未及时止付

【标题】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3.5万未及时止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本案系因网络购物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系投资导师并推送虚假低价商品信息。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购买商品,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因未在止付时限内操作,导致银行无法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商品亦未实际发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已提供商品服务,否认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短信记录是否构成有效证据、信用卡转账是否属于诈骗手段以及是否符合紧急止付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及短信截图证明交易过程,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商品交付证据。鉴定机构确认短信记录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指出止付时限已过。仲裁员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身份、伪造交易场景的违法行为,判令退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及利息,但对超止付时限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劳动者警惕网络投资骗局,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虽错过止付窗口,但可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建议平台企业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