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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冒充财务人员微信诈骗近4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财务人员微信诈骗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与公司财务人员接触,后遭遇冒充公司人员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面试后被自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王某以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要求支付保证金。王某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在微信小程序进行转账操作,先后三次共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注册相关社保医保账户,且王某提供的投资理财项目无法提现,微信账号被冻结,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已签订电子合同协议,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张某某提供完整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公司仅出示格式化电子合同。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王某冒充身份的合理性及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发现合同关键条款缺失且未实际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验证流程,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主张权利时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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