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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虚假交易诱导转账诈骗团伙被追责

【标题】网购虚假交易诱导转账诈骗团伙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浏览商品时,被'超低价'商品吸引。对方通过QQ联系称可代购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以'安全账户'名义诱导其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完成现金交付后发现系虚假购物诈骗,但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需全额赔偿;平台辩称已提示风险且交易为用户自主操作。双方对是否存在还款意愿及监控视频证据效力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平台提供了用户协议截图和风控系统日志。针对屏幕共享操作是否违规,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平台风控措施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审核漏洞,但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且未能证明诈骗团伙与平台存在直接关联,故裁决平台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网购时需警惕'低价诱饵',遇异常交易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与交易监控,用户应避免开启屏幕共享等敏感权限,发现诈骗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