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网购用户被要求屏幕共享遭诈骗损失3.5万元

网购用户被要求屏幕共享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要求屏幕共享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上购买电子产品,客服以需先支付定金为由要求通过信用卡向非本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办理手续为名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点击陌生链接,声称可协助完成投资理财操作。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平台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且无法核实收款账户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诱导操作行为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提供交易平台未参与交易,且张某某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平台对话截图,证明被诱导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诱导用户操作的嫌疑,但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意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避免点击不明链接;平台需加强交易审核,防范诱导性操作;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