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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遭拒追责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遭拒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企业主李某某以虚假采购为由要求转账虚拟币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采购经理职位信息,通过平台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以需要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某虚拟币钱包,并称该渠道能确保交易安全。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公司账户异常,且所谓采购平台实为伪造的APP,无法提现资金。事后经调查,该公司从未发布过相关采购项目,李某某亦非公司真实员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提供虚假平台信息,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诱导转账行为。公司虽提交所谓采购合同,但合同印章与工商登记不符,且无法说明虚拟币通道的合法用途。经质证确认张某某转账时未核实平台资质,但公司伪造企业信息的行为已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虚拟币转账款3.5万元,并对李某某个人诈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应聘需核实企业资质与岗位真实性,警惕以保证金、安全通道等名义要求转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平台进行资金诈骗,员工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可有效维权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