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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电商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社保账户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以'社保医保补缴'为由要求提供支付密码及验证码,张某某信以为真配合操作。后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通过虚拟币转账方式快速转走约3.5万元,平台显示交易为'投资理财'类目,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协议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投资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过追诉期。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平台交易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记录,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诈骗行为与企业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及虚假宣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并承担平台手续费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或金融机构的紧急止付骗局,验证码属于支付关键信息严禁提供。建议电商平台加强用户身份核验,企业应规范投资理财业务流程并留存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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