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网购保健品被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拒赔
【标题】老人网购保健品被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健品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该公司为个体经营者,涉嫌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陌生短信要求下载某APP办理养老医疗项目,称可获取保健品优惠。其通过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留存完整证据。案件涉及虚假平台运营、网络购物场景诱导及电子转账凭证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医疗养老项目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未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且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否认诈骗事实,强调需核实电子证据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及短信截图,公司质疑证据链完整性。经技术鉴定,短信来源无法追溯,APP平台确为伪造。仲裁员结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但未形成完整诈骗闭环。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扣除其未及时报案导致的损失部分,认定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消费者需警惕网络购物场景中的医疗养老话术陷阱,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转账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仲裁机构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严格,报案不及时可能影响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