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公司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期间遭遇网络诈骗引发纠纷。本案为民事赔偿争议,涉及虚假贷款专员诈骗及公司管理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办公期间收到陌生来电,对方伪装成贷款专员要求其操作安全账户。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需视频验证为由要求屏幕共享,诱导其点击不明链接。事后发现该APP已被下架,遂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称已履行安全培训义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建立防诈机制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则认为员工自愿操作应自行担责,且未提供培训记录。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及员工是否存在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受骗过程。公司反驳称无法核实通话真实性,但承认未及时预警涉案APP风险。经调查,确认诈骗分子通过伪造公司信息实施犯罪。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90条及《刑法》第266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工作安全,劳动者亦需尽基本注意义务。诈骗分子伪造企业信息构成刑事犯罪,但企业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反诈培训机制,及时公示风险APP名单;劳动者需提高警惕,遇资金往来要求应核实对方身份。本案警示双方需共同防范新型网络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