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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遭虚拟币诈骗索要3.5万元赔偿获支持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虚拟币诈骗索要3.5万元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案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直播带货活动中,被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骗子诱导通过微信转账至虚拟币账户。对方谎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金融投资机会,要求将货款转入虚拟通道进行'理财',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遂报警并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等证据。公司未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员工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资金,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交易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直播录像、微信转账记录、对方冒充银行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公司虽提供平台交易规则文件,但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认为关键证据链完整,依法支持员工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1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诈骗,对涉及虚拟币等新型交易方式需明确风险提示。消费者遇异常交易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脱离正规平台进行资金操作。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