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银行诈骗转款3.5万被判部分责任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银行诈骗转款3.5万被判部分责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购用户,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骗子以安全账户名义骗取3.5万元款项,引发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期间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其账户异常需转账至'安全账户'验证。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信用卡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款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系虚假信息,遂向平台索赔。平台主张其仅提供交易通道,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诈骗发生;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诈骗系个人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交易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及张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平台客服对话截图。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称无法核实通话人员身份。经审查,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部分关键信息缺失,仲裁庭要求补充金融机构人员身份验证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严格核实对方身份构成重大过失,平台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有效预警存在管理漏洞,判决平台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结合平台对用户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判定责任比例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平台需加强风险预警机制。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单纯依赖平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