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婚恋平台用户遇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

婚恋平台用户遇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遇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单位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案件调查'为由,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声称需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支付宝完成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案件串并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交易,且李某身份无法核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婚恋平台网站截图。经质证,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在通话中使用公检法专属术语,并要求提供验证码。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但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仅判决其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建立身份核查机制,用户需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提供验证码或开启屏幕共享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