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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扫码付款被认定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扫码付款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贷款征信时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老师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可帮其注销网贷账户为由,要求通过二维码收款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扫描二维码支付后,对方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并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后失联。张某某报警并提供监控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退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参与诈骗,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收到款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对方的通话录音、二维码收款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但未能完整提供链接内容及对方真实身份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监控视频存在剪辑痕迹,且未在官网注册相关业务。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交易异常性进行综合认定。

【仲裁结果】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及诈骗故意,酌情支持其2万元损失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注销账户为名的电信诈骗陷阱,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业务真实性。受害人应及时保存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的陌生链接,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