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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婚恋对象以贷款保证金名义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婚恋对象以贷款保证金名义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关系被他人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李某。对方以公司需办理贷款业务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贷款保证金,并承诺可协助获得高额回报。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提供的境外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且无法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李某系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实际并未与公司产生任何业务往来。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骗取保证金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与李某无任何关联,且公司未授权任何人员办理贷款业务,认为张某某轻信他人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虚构贷款业务并要求缴纳费用。被申请人虽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庭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且公司存在管理疏失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李某需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规定,因欺诈导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2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交往中需警惕伪装身份的诈骗手段,核实对方金融业务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案,企业需加强员工信息保护防止被冒用身份实施犯罪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