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招聘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保健品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岗位,面试时对方声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入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次日即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不存在,且账户异常频繁转账至境外。经核查,该公司实际从事医疗养老诈骗业务,通过伪造金融机构文件诱导求职者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钱款;公司辩称系商业投资行为,转账系双方自愿且已提供所谓'投资协议',否认存在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财务记录,发现其账户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完成资金转移。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工号及公章,且多次强调'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公司虽提交所谓'投资协议',但无法解释为何在未签订合同情况下要求现金交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投资项目、资金快速转移等诈骗行为,裁决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平台高额保证金要求,核实企业资质时需查验营业执照与办公地址真实性。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为维权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