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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保证金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保证金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在线教育培训业务,因保证金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李某某。对方以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通过微信诱导其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称'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并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期间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资金被快速转走且无法追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平台用户自主交易,但承认未核实李某某身份真实性,且涉案账户确系其注册的教育培训业务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供所谓'教育培训合同',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经核查,涉案账户存在异常转账记录,且平台未履行用户身份审核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参照《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处理规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用户交易风险提示,教育机构应规范保证金管理。个人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对'公检法'要求转账需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诉讼时效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