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教育培训课程,客服人员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致电称其账户异常需缴纳保证金。对方通过直播带货场景诱导其使用虚拟币转账约3.5万元,后以要求屏幕共享方式获取支付密码导致资金被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的虚拟币交易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通话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警号,银行流水证实虚拟币转账无对价交易。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直播带货场景真实性证据及合同文本,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佐证了虚假身份及诱导转账过程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全部虚拟币转账款项并赔偿通讯费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身份诈骗,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公检法人员信息。虚拟币交易应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