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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保健品诈骗被冒充公检法人员

【标题】张某某遭保健品诈骗被冒充公检法人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养老项目名义推销保健品,通过电信电话场景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医疗养生内容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主动添加。对方以'国家医保定点机构'名义推销高价保健品,声称能治疗慢性病。期间通过电话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其购买行为涉及医保违规,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资金核查'。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医疗资质且APP系虚构平台,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系商业推广行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未核实信息的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网站截图、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医疗资质证明及APP运营资质,对冒充公检法行为予以否认。仲裁委认定存在虚构身份、伪造资质及诱导转账的多重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张某某2.8万元款项,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第25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实施的保健品诈骗,核实企业资质时应查验营业执照及医疗许可。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轻信'资金核查'等话术。对于虚构资质的非法营销行为,可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