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贷款APP诈骗3.5万元申请追缴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贷款APP诈骗3.5万元申请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涉嫌精准信息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接触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政府补贴补助'为由,诱导下载伪造贷款资质的虚假APP,声称可提供低息贷款。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承诺3日内放款。后APP无法登录、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虚假APP诱导转账构成诈骗,要求追缴3.5万元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且转账行为系自愿,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等证据。某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回应,未提交任何交易真实性证明。仲裁员现场调取银行流水并核对监控视频,确认转账过程存在异常,但未发现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贷款资质、伪造业务场景的违法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追缴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诈骗直接关联性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精准信息诈骗'的认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中应警惕'补贴补助'等话术诱导,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预先支付费用的贷款服务,务必核实公司资质与业务真实性。仲裁机构在认定诈骗行为时,需综合判断证据完整性与行为违法性,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并同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