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诈骗要求屏幕共享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诈骗要求屏幕共享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时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的广告,对方以缴纳培训费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在转账后,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随后迅速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张某某发现受骗后立即报警,但因资金已转出,未能及时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声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某科技有限公司虽辩称已解除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自身无关。仲裁庭结合电子证据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诈骗行为成立,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未明确返还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追缴违法所得程序】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所谓'培训费''保证金'等名目。遭遇屏幕共享等异常要求应立即终止沟通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完善风控机制,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涉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