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至虚拟币平台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至虚拟币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诱导,通过微信联系后遭遇诈骗。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保健品销售业务,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保健品时,被客服以'国家医保改革'为由添加微信。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称其涉及医疗养老诈骗案,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并下载伪造的金融监管APP。在要求屏幕共享操作中,张某某被诱导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交易平台,后发现资金无法追回,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医疗养老项目诱导转账,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自行点击陌生链接导致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虚拟币转账是否属于合同履行范畴及平台信息调取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APP下载日志及第三方支付流水,确认张某某确系被诱导操作。公司虽否认,但无法解释其客服账号与虚拟币平台的异常关联。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完整客户沟通记录,但仅提交部分话术模板,未能证明已尽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用户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的行为,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分析启示】网络商家应避免诱导用户使用非正规金融渠道交易,消费者需警惕'公检法'等权威名义诈骗。遭遇要求屏幕共享、下载不明APP时应立即终止操作,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警方冻结涉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