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案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报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课程,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后被客服引导至线下门店办理手续。6月3日,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男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其扫码支付剩余费用。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冒牌者,公司亦否认相关交易,导致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追回全部损失;公司认为双方系自愿商业交易,且未签订正式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证据,其提交了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平台订单信息。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但主张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仲裁过程中发现双方证据链存在断裂,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欺诈嫌疑,但因证据不足未全额支持追缴请求,仅确认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并退还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重要款项避免扫码支付。遭遇冒充熟人诈骗时需及时报警并固定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