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缴费被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缴费被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公共服务平台的政务短信,内含缴费链接。点击后被引导至社交平台,与冒充投资老师的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视频通话。李某谎称可办理医疗养老补贴,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预付款,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李某即通过远程控制将资金转入关联账户,随后失联。期间李某多次通过社交平台发送虚假承诺信息,伪造财务人员身份要求继续缴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与李某存在劳务关系,且未授权其进行资金操作,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政务短信截图、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电子证据保全结论,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行为,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2条,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民事责任应由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承担。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