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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平台冒充金融人员诈骗员工入金

【标题】招聘平台冒充金融人员诈骗员工入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该公司担任金融专员岗位,案由涉及网络借贷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专员职位。公司以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注册网络借贷账户并操作刷流水业务。期间公司人员冒充金融机构客服,指导张某某将网贷提现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谎称可提升征信额度。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损失约3.5万元。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流程构成精准诈骗,公司则称系员工自愿参与金融操作。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事实诱导转账的违法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网贷平台支付凭证及转账截图。公司虽提供考勤记录,但无法解释资金操作指令来源。仲裁委调取网络借贷平台数据,确认张某某账户存在异常流水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贷款业务流程、诱导员工进行资金操作的违法行为,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约3.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关于虚假投资理财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警惕利用招聘平台实施精准诈骗的新型犯罪手段,劳动者需核实公司资质及业务真实性,重要交易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维权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