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被诱导参与虚拟币投资,后公司失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收到自称'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私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二维码引导张某某将约3.5万元转入所谓'监管账户'。期间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点击陌生链接提交个人信息,并承诺3日内返还本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称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转账属自身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转账凭证、平台对话记录及二维码截图,公司仅出示虚假合作协议。经核实,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且二维码收款账户为境外虚拟币钱包,仲裁委认定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投资款及利息,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相关证据链完整。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民事行为效力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3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政府机关的虚拟币投资骗局,保存转账记录和聊天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陷入'高收益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