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贷款征信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经同事介绍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公司员工李某以'征信修复'为由,声称可协助办理贷款业务,诱导张某某将1.2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后李某又以'投资理财'名义要求下载某APP进行操作,期间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但李某已失联。公司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其行为构成职务诈骗;公司辩称李某未经授权且私下操作,企业无过错。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代表公司进行涉案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线下接触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经核查,李某确系公司前员工,但涉案APP与公司业务无关,资金流向未通过企业账户。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涉案资金2.8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授权管理机制,员工办理业务应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终止并保留证据。本案中李某虽离职,但其使用公司工牌等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信任,企业仍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