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标题】直播带货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带货投资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为网购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对方以直播带货业务为由承诺高额回报。张某某在未签订合同情况下,通过企业微信转账2万元参与投资。后对方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解锁资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盗,随即报警。公司称该员工为第三方人员,与企业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导致验证码泄露,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认为该员工行为属个人诈骗,且未签订合同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张某某提交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招聘平台对话记录,但未能完整证明与公司关联性。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资料,否认与诈骗行为有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对员工使用企业账户实施诈骗存在管理责任,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完全确认公司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保留完整沟通记录,警惕陌生渠道要求验证码的行为。平台需强化对合作方资质审核,个人投资理财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流向